目前,《哈利波特7》在全球卖得如火如荼,但是国内只有《哈利波特7》英文版本这让许多英文不佳的中国哈迷十分烦恼,因为官方中文版本要到10月才能面世。于是,网上的各大哈迷社区、论坛以及聊天室等开始了招募网友进行自发的翻译工作,同时也引发了网络翻译是否侵犯版权之争。
网友——网译热火朝天
记者在百度贴吧输入“哈利波特”,可以查询到的贴子数有1660530篇之多,记者看到,里面的内容丰富多彩,不仅有整套的哈利波特中文版下载,而且还有最近的哈7的中文版翻译,而且基本可以全部下载。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众多的哈迷社区,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由哈利波特迷们组建的国际巫师联盟。这个社区显得尤为火爆,记者看到里面竟然有哈利波特全部的网络翻译版本,不仅如此,众多的翻译者还建立起了QQ群,讨论翻译的结果。据了解,网络翻译发起由来已久,而且很多网友对此也表示了极大的热情。翻译工作的发起者透露,几个自愿参与的哈迷都很敬业,希望能按时完成,给全国哈迷们一个圆满的交待。记者还注意到这个社区每天都有人在加入,目前的成员已经达到1119名,足以反映这个社区的影响力和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火爆程度。
律师——侵权需要分析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妙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哈利波特7》的作者罗琳对其系列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罗琳为英国公民,中英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罗琳依据《伯尔尼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哈利波特7》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全球同步发行,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罗琳对其作品依照中国著作权法直接享有著作权。综上,罗琳对《哈利波特7》在中国享有包括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关于网友翻译《哈利波特7》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朱妙春认为,网友的行为不属于此种例外情形。因为该条款中的“使用”不应当包括“翻译”,“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独立的著作权,对该项权利的限制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而非前述的第1款。
朱妙春还指出,翻译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可以由作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但任何未经原作者许可,私自翻译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侵权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网友全文翻译《哈利波特7》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前述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并且,即使是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此种使用仍然需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网上社区是否牵涉侵权,朱妙春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这些社区在未获罗琳许可的情况下,将网友私自翻译的《哈利波特7》中文版放在其网站上供公众下载,则涉嫌侵犯了《哈利波特7》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他同时强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主观过错”是否为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过错”并非为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只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故而,无论这些网上社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均不影响其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
出版商——网译影响广泛
人民文学出版社策划部主任孙顺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社在给新闻出版总署的报告中,已经提及网译问题。他说,从《哈利波特1》到《哈利波特7》,罗琳在全球还从未卖过网络版权,所以,这些网上翻译行为已经触犯了罗琳的权益。
孙顺林表示,虽然网络翻译是出自哈迷的热情和兴趣,谈不上营利行为,但网站是盈利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出版社不是网络执行者,拿它没有办法,但网络管理者应该有权删除。当初《哈利波特6》问世后,网上翻译也是热火朝天,但同样由于侵犯了作者的版权,后来被全部删除了。”
谈到网译《哈利波特7》是否会对中文版《哈利波特7》造成不良影响时,孙顺林认为,肯定会影响销售,但影响到何种程度,现在无法预测。目前出版社能够做的,就是全力以赴,争取在10月28日,高质量地推出中文版《哈利波特7》。 |